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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专利实务考试专利撰写解析

时间:2022-10-14 14:02:18 知识产权律师 我要投稿

尊敬的A公司:

很高兴能有机会为公司代理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事务代为办理申请号为201721234567.X,名称为“多用途灯”的实用新型专利宣告无效的有关事宜,经仔细阅读涉案专利贵公司提供的附件1-2和比文件1-2我们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书各项理由能够成立的结论及依据如下:

(一)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结论正确理由成立,但论述过程欠缺技术方案和有关特征对比的内容。

(1)对比文件1和2的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光灯,包括灯座支撑柱、白光发光二极管光源和变光套(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灯座支撑杆发白光的光源滤光部支撑柱22设置在灯座21上,变光套为中空的四棱柱体,从图中可以看出,变光套套设在光源外,其从上到下地由滤光层(相当于滤光区)排列而成,滤光层的透明度依次降低,上下运动变光套,适应不同的亮度需求(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改变滤光层与光源的相对位置,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在技术方案上实质相同,均属于相同的照明设备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效果相同,都是为了提供可实现不同光照模式的照明灯。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附件2阐述的理由有缺陷。判断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不仅要考虑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还要考虑前序部分的特征,需要将技术方案做整体对比。贵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符合新颖性的判断原则。


2. 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

(1)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旋转灯罩34可使其上下移动,而实现亮度调整。”,虽然权利要求2公开了所述滤光部(14可旋转地连接在所述支撑杆12上,通过旋转所述滤光部(14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这一附加技术特征,但并未公开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因此,二者相比,技术方案并不相同,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

(2)新颖性的判断适用单独对比原则,不能用对比文件1、2的结合评价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因此不具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3. 权利要求6不具备新颖性论述理由不成立。

(1)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材料为塑料,使用塑料作为灯座材料是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不属于对材料本身的改进,该权利要求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贵公司认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材料,不属于形状、构造,从而不应当纳入新颖性的考虑之内的理由是不正确的

(2)在无效宣告和审理中,在判断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时,写入权利要求的材料特征、方法特征均应予以考虑。因此贵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二)其他无效理由

4. 权利要求3和4不具有单一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1)单一性不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因此该向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5. 有关权利要求5和6不是使用新型保护对象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1)权利要求5限定的反光材料铝和权利要求6限定的底座材料塑料均属于生活中的常见材料,属于使用已知材料名称限定产品构造,并非对材料自身的改进,因此,权利要求5、6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无效理由不成立。


第二题 无效宣告请求书

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专利法》第45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现请求宣告专利号为201721234567.X,名称为“多用途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该专利)部分无效,

        请求人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6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使用的证据为:对比文件1:申请号200620123456.5,授权公告日2007109日;对比文件2,申请号200820789117.7,授权公告日20081023日。

1、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变光灯,包括灯座支撑柱、白光发光二极管光源和变光套(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滤光部从图中可以看出,变光套套设在光源外,其从上到下地由滤光层(相当于滤光区)排列而成,滤光层的透明度依次降低,上下运动变光套,适应不同的亮度需求(相当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改变滤光层与光源的相对位置,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在技术方案上实质相同,均属于相同的照明设备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效果相同,都是为了提供可实现不同光照模式的照明灯。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对比文件1和2都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该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与该专利相同,均属于照明设备领域,所要解决的问题最为接近,即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内容,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滤光部可旋转地连接在支撑杆上,通过旋转滤光部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

(4)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

(5)对比文件2公开了灯罩可旋转地套设于竖直柱外侧,旋转灯罩可使其上下移动,而实现亮度调整的技术特征,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旋转滤光部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技术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5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反射罩的边缘延伸到滤光部以使光源发出的光完全限制在单一的滤光区内,而权利要求5所引用权利要求4的内容为“所述滤光部是多棱柱状”。

(2)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在滤光部为多棱柱的情况下,反射罩的边缘如果延伸到滤光部将使得滤光部无法旋转”,从而无法实现调整光照模式的目的。

(3)因此,该权利要求5所引用权利要求4部分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内容相互矛盾,该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5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该权利要求5中对材料的描述限定为“优选为”,导致该权利要求出现不同的保护范围,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情形,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灯座材料为塑料”是广为所知的技术,且对比文文件2公开了调光灯包括塑料灯座这一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所引用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


第三题 涉案专利的修改方案

一种方案,直接以原权利要求3和4的整体技术方案作为新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两个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灯,包括灯座(11)、支撑杆(12)、发白光的光源(1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滤光部(14),所述滤光部(14)套设在所述光源(13)外,所述滤光部(14)由多个滤光区(14a,14b,14c,14d)组成,所述滤光区(14a,14b,14c,14d)与所述光源(13)的相对位置是可以改变的,从而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所述滤光部(14)可旋转地连接在所述支撑杆(12)上,通过旋转所述滤光部(14)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所述滤光部(14)是圆柱状,所述滤光区(14a,14b,14c,14d)的分界线与所述滤光部(14)的旋转轴平行。

2. 一种灯,包括灯座(11)、支撑杆(12)、发白光的光源(1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滤光部(14),所述滤光部(14)套设在所述光源(13)外,所述滤光部(14)由多个滤光区(14a,14b,14c,14d)组成,所述滤光区(14a,14b,14c,14d)与所述光源(13)的相对位置是可以改变的,从而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所述滤光部(14)可旋转地连接在所述支撑杆(12)上,通过旋转所述滤光部(14)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所述滤光部(14)是多棱柱状,所述多棱柱的每个侧面为一个滤光区,所述多棱柱的棱边与所述滤光部(14)的旋转轴平行。


从涉案侵权产品的技术交底书看,所述灯具的滤光板是弧形板与锥形板的组合形状,既不是圆柱状也不是多棱柱状,因此与涉嫌侵权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A公司改进后的产品不会侵犯修改后的专利权要求。


第二种方案:

B公司可以改进的另一种方案为,B 公司的应对:

(1)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3滤光部构造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原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修改后为:

1. 一种灯,包括灯座(11)、支撑杆(12)、发白光的光源(1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滤光部(14), 所述滤光部(14)套设在所述光源(13)外,所述滤光部(14)由多个滤光区(14a,14b,14c, 14d)组成,所述滤光区(14a,14b,14c,14d)与所述光源(13)的相对位置是可以改变的,从 而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 所述滤光部(14)可旋转地连接在所述支撑杆 (12)上,通过旋转所述滤光部(14)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所述滤光区(14a, 14b,14c,14d)的分界线与所述滤光部(14)的旋转轴平行。

(2)上述修改方式为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修改方式的规定。对比文件1和2均为公开“所述滤光区(14a, 14b,14c,14d)的分界线与所述滤光部(14)的旋转轴平行”这一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未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记载范围,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基础上,专利维持有效。

(3)A公司按照技术交底材料制造和销售产品构成侵权,理由在于:涉嫌侵权产品为一种灯包括灯座 、支撑杆 、线性白光光源 反射罩、滤光部 、遮光片,滤光部套设在光源 之外,通过旋转滤光部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滤光区的分界线与旋转轴平行,该产品落入了修改后的权利保护范围。





第四题 撰写权利要求书


1. 一种多功能灯,包括灯座 41、支撑杆 42、线性白光灯管光源 43, 部分包围光源 43的反射罩 45,还包括滤光部 44、遮光片 46 和光源承载座 421,光源 43 安装在光源承载座 421 上,滤光部套设在光源 43 之外,并可旋转地连接在支撑杆 42 顶端上遮光片 46 盖在滤光部 44 远离光源承载座 421 的顶端、并随滤光部 44一起共同旋转。其特征在于,滤光部 44 具有数个滤光区滤光区分界线位于一个虚拟圆柱体面上,并与滤光部44 的旋转轴平行。其特征在于:44a 设置在虚拟圆柱体的圆柱面上,其他滤光区形成在该虚拟圆柱体的内接棱柱的侧平面上。,滤光部 44 的旋转轴、光源 43 的轴线均与该虚拟圆柱体的中心轴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灯,其特征在于,在各滤光区交界区域各设置荧光标识标记。【注意:第二并列发明的点的概括要简单,范围大,这与第一发明点的详细程度有区别】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多功能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主滤光区 与其他次滤光区交界区域设置荧光凸点。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多功能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其他次滤光区的交界区域设置条形荧光凸起。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多功能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在滤光部 (44)靠近光源承载座 (421)和靠近遮光片(46)的边界区域,以及遮光片(46)靠近各滤光区的区域上,分别设置表示滤光区编号的数字型荧光凸起。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多功能灯,其特征在于,扇形圆柱面上的滤光区圆心角为120度。


第二件申请:

1. 一种多功能灯,包括灯座 41、支撑杆 42、线性白光灯管光源 43, 部分包围光源 43的反射罩 45,还包括滤光部 44、遮光片 46 和光源承载座 421,光源 43 安装在光源承载座 421 上,滤光部套设在光源 43 之外,并可旋转地连接在支撑杆 42 顶端上,遮光片 46 盖在滤光部 44 远离光源承载座 421 的顶端、并随滤光部 44一起共同旋转;通过滤光部的旋转可以实现不同模式的光照;其特征在于,在各滤光区交界区域各设置荧光标识标记。


分案理由:

(1)第一件独立权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滤光区分界线位于一个虚拟圆柱体面上,并与滤光部44 的旋转轴平行。其特征在于:44a 设置在虚拟圆柱体的圆柱面上,其他滤光区形成在该虚拟圆柱体的内接棱柱的侧平面上。,滤光部 44 的旋转轴、光源 43 的轴线均与该虚拟圆柱体的中心轴重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抑制滤光部升温。

(2)第二件独立权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是:在各滤光区交界区域各设置荧光标识标记,以及在滤光部 靠近光源承载座 和靠近遮光片的边界区域,以及遮光片靠近各滤光区的区域上,分别设置表示滤光区编号的数字型荧光凸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易定位各滤光区。

(3)由此可见,两件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技术上也不相互关联,不保险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具有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1款的规定,应当作为两件申请提出。


第五题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效果阐述

(1)第一件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小夜灯模式透光量较少,滤光部 会吸收更多的光,升温更多。

独立权利要求通过滤光区分界线位于一个虚拟圆柱体面上,并与滤光部44 的旋转轴平行,设置在虚拟圆柱体的圆柱面上,其他滤光区形成在该虚拟圆柱体的内接棱柱的侧平面,滤光部 44 的旋转轴、光源 43 的轴线均与该虚拟圆柱体的中心轴重合的技术手段。

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为会抑制滤光部升温,保证了各滤光区相应光照模式切换到位。


第二件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在黑暗环境下定位小夜灯模式。

独立权利要求通过在各滤光区交界区域各设置荧光标识标记,以及在滤光部 靠近光源承载座 和靠近遮光片的边界区域,以及遮光片靠近各滤光区的区域上,分别设置表示滤光区编号的数字型荧光凸起。

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为在黑暗环境下以视觉或触觉容易定位各滤光区,识别夜灯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