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颖性
1、【概念: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现有技术】
3、【抵触申请:四个相同原则: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只能单独用于评价新颖性,不可以同公知常识结合,也不可以和其他对比文件结合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4、【新颖性判断方法:判断对象:将对比文件的全部内容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向比较;要遵守单独对比原则和四个相同原则】
5、【常见情形:相同内容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具体下位概念和上位概念;惯用手段直接置换;数值和范围;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
6、【(超级重点)不具有新颖性的论述:一般出现在法律分析题中
案例:折叠式牙刷-现有技术影响新颖性
(1)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是2013年3月26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34月3日,可以作为本申请的现有技术
(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折叠式牙刷,从图中看出,具有牙刷柄和牙刷头,其中牙刷柄由盒体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握柄1)和牙刷本体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折叠柄3)构成,盒体1通过铰链轴3同牙刷本体2相连接(握柄通过活动连接装置与折叠柄3连接的下位概念)
(3)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技术方案上实质相同,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效果相同,即折叠牙刷便携、使用方便,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案例:-一种饮用容器-抵触申请影响新颖性
(1)对比文件1为中国专利文件,其申请日为2012年1月5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2年4月6日,公告日为2012年12月31日。该对比文件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件。
(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饮用容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纸质饮料容器,从图中可以看出具有圆形底部和侧壁,围绕容器的周围设置纸质把手,可使手温使饮料变热(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手持部件)
(3)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技术方案上实质相同,且两者属于与相同的饮用容器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相同,都是实现热绝缘,因此对比文件1是该发明的抵触申请,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要求。】
7、【具有新颖性的论述:用于新申请撰写、答复审查意见和无效请求的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中。使用情形:对比文件不属于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所解决的技术为和效果不同;技术方案不同(只考这一种)。具有新颖性只需要分析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也具有新颖性。
案例:一种开瓶器: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具有新颖性
(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开瓶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红酒开瓶器,这种开瓶器包括居中防止的软木结合元件,还包括用于支撑在瓶口的指成员间5,支撑原价5足够大的内径允许软木塞结合元件穿过,软木结合元件具有螺旋部分1和连接柄2,从图中明显可以看出,螺旋部分的螺距相等。而权利要求1中,螺旋部分包括螺距大小不同的两部分,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螺旋部分(2b)包括螺距大小不同两部分”这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达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新颖性。
(2)简要写法: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螺旋部分(2b)包括螺距大小不同两部分”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新颖性。】
8、【】
二、创造性
1、【创造性的概念: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专业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
3、【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形之9步法:(1)对比文件的公开时间是否早于本申请日;(2)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3)第一次特征对比,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对比,找出已经被公开的特征;(4)判断出区别特征;(5)根据区别特征确定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6)第二次特征对比;(7)分析区别特征的作用;(8)分析现有技术中存在的启示;(9)结论: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4、【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形一-开瓶器:
(1)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2017年9月28日,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为2012年6月6日,均早于本发明申请的申请日2018年5月22日,两份文件均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2)对比文件1所属的的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相同,都是开瓶器,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最接近,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开瓶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一种红酒开瓶器,具有支撑在瓶口的支撑元件5,从图中可以看出,软木塞抽取元件在支撑元件5内旋转,支撑元件5的两侧分别设置有可旋转的杠杆7,软木塞抽取元件具有螺杆1和连接柄2,连接柄2的顶端具有手柄3。
(4)该权利要去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是:螺丝部分下端相邻匝之间的间距小于上端相邻匝之间的间距。
(5)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螺杆钻入软木塞耿荣,在抽取时更稳定,防止软木塞断裂。
(6)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气动开瓶器,其具有螺旋形穿刺元件3从下到上螺距逐渐增大,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7)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更容易钻入软木塞,抽取时防止断裂。
(8)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进而是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易于钻入软木塞并防止抽取时断裂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余对比文件1结合起来,构成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的技术方案。
(9)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答题模板变形:最常考情形:权利要求1不具有喜迎性,权2不具有创造性
(1)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是2017年9月28日,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为2012年6月6日,均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8年5月22日,两份文件均属于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
(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红酒开瓶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一种红酒开瓶器,具有支撑在瓶口的支撑元件5,从图中可以看出,软木塞抽取元件在支撑元件1内旋转,支撑元件5的两侧分别设置有可旋转的杠杆7,软木塞抽取元件具有螺杆1和连接柄2,连接柄2的顶端有手柄3.
(4)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技术方案上实质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开瓶器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相同,都是打开酒瓶的软木塞,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2、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6)对比文件1所述的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相同,都是开瓶器,索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最接近,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7)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内容,该权利要求2于对比文件1相比,螺丝部分下端相邻匝之间的间距小于上端相邻匝之间的间距。
(8)基于以上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螺杆钻入软木塞更容易,在抽取时更加稳定,不易断裂。
(9)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气动开瓶器,其具有螺旋形的穿刺部件,螺旋形穿刺元件3从下到上螺距逐渐增加。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10)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发明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更容易钻入木塞,抽取时防止断裂。
(11)也就是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进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同样的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2结合起来构成权利要求所要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12)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
6、【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形-一种家用保险箱:区别技术特征的结构被另外一份文件公开的结构实质相同、作用也相同,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1)对比文件1和2都是现有技术,可以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对比文件1与该专利申请技术所属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最为接近,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家用保险箱,包括箱体和螺钉,通过螺钉和膨胀螺栓将箱体保险箱固定在建筑物墙体上,并在箱体内用螺母4固定。
(4)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在于:螺栓从墙的另一侧通过垫板,墙壁3穿入箱体内;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保险箱与墙壁固定的牢固性。
(5)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宾馆用的储物箱,螺栓从背板另一侧通过垫板、背板穿入箱体内的连接装置,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6)该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该发明中起到的作用相同,都是提高牢固性。
(7)因此,对比文件2 给出了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提高保险箱固定牢固性,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8)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7、【具有创造性的论述要点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将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
(3)根据区别技术特征找出发明要解决的问题
(4)评述其他对比文件是否公开该技术特征,或者虽然公开该特征,但因坐拥不同而不存在特征结合的启示
(5)从效果角度论述权利要求有显著进步
(6)明确指出所评述的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具有创造性的情形-家用保险箱: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特征及作用均未在另一文件公开,权利具有创造性
(1)对比文件1所属的技术领域与本发明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最接近,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区别在于:墙壁远离箱体的一侧开设有凹槽,凹槽内舍友垫板,垫板外表面与墙壁齐平。基于上述特征,本发明要解决的问题是加大保险箱与墙壁的接触面,提高保险箱连接的稳定性,并可将保险箱隐藏在墙壁内。
(3)对比文件2虽公开了设置有垫板,但该垫板是凸出在衣柜后壁外部的,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无法解决本发明的额技术问题。
(4)即使结合对比文件1和2,也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5)由于采用上述结构,可将垫板隐藏于墙壁内,增大解除面积,且由外部看不到墙壁上固定有保险箱,进一步提高安全性,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进步。
(6)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具有创造性的情形-伸缩晾衣架:区别技术特征的结构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但该特征在另外一份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1)对比文件1所属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最相近,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衣架主题的两端可伸缩调节,因此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伸缩调节的衣架主体,从而适应不同尺寸的衣服稳固悬挂
(3)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晾衣杆虽然其第一连杆和第二连杆之间可伸缩连接,但作用是为了适应不同的晾衣空间。由于可伸缩插接的晾衣杆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衣架主题可伸缩调节在本发明所起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4)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使用不同尺寸衣服的稳固悬挂,从而具有显著进步。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10、【具有创造性的情形-油温指示器: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结构类似但不相同,作用相同,原理相同,功能相同,但权利要求扔具有创造性。
(1)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指示油温的温度指示器,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温度指示器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发明权利要求1中,空心球体1内壁上有双层金属条,双层金属条热膨胀系数不同,双层金属条的末端设置有金属球,随着油温变化,双层金属条牵引金属球5在球体内移动,从而可使空心球踢1在食用油来回转动以显示油温。
(3)对比文件1虽然也公开了一种随温度变化,温度指示器翻转的温度计,但是并未公开本发明所要求的保护的结构。对比文件也没能够给出启示能够设计具有双层金属条的温度指示器,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4)本发明提供了一种与现有技术不同的结构,可以清楚地显示油温,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
(5)因此,本发明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撰写题必背法条
1、【发明的概念: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香烟盒进行广告宣传的方法,该方法不涉及香烟盒本身的构造,香烟盒只是作为一个信息载体,其特征不是技术特征,也没有采取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不能获得技术效果,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20年考1次,很少考)
2、(10年考3次)【实用新型的概念:专利法第2条第3款
实用新型,实质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案例-茶叶和荞麦皮药枕: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产品材料的限定,对比文件中也问公开药垫的组分是荞麦皮与茶叶的混合物,因此权利要求2是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由此,权利要求2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3、【案例-实用新型的概念-硬质冷藏箱
对比文件1公开了保温层可以采用泡沫材料,因此权利要求4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4、(20年考1次)【符合说明书清楚完整能够实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案例-硬料瓶盖格挡片材料
】
5、
【不符合说明书清楚完整能够实现: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案例-牙膏组合物“牙白精”
6、(超级考点:30分,找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案例-缺少零部件:广告板
(1)本实用新型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强度好、结构稳定、不易损坏、拆装方便的柱挂式广告板。
(2)为解决上述问题,由说明书中描述的实施方式克制,在本实用新型广告板的背部中央纵向中间的位置设置有凸块,凸块背面的形状与支撑物与该凸块相接处的表现形状相适配,其与束带配合就能使广告板比较牢固地固定在电线杆之类的支撑物上,若没有束带,广告板就无法牢固地固定在柱状支撑物上,因此,束带是实现本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未包含这个技术特征,不能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2款的规定。】
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缺少连接关系:便携式牙刷
(1)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折叠起来、将牙膏袋与牙刷一体携带的牙刷
(2)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由说明书中所描述的实施方式可知,在握把内部形成有中空腔体2,用于放置牙膏袋5,该握柄1的顶壁具有开口7,开口7的大小与牙刷毛相适应,当牙刷折叠放置时,牙刷的刷毛正好落入开口7,权利要求1未记载中空腔体和开口与牙刷其他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不能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9、【(超重要考点:14-16分,每年考2-4次;其中不支持10-12分,不清楚4分)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0、【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清楚表明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
11、【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向适应:其中‘焊接’属于方法特征,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仍然是产品,因此权利要求1是清楚的】
12、【用语清楚:冶炼温度为150-250度,最好为200度,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跟随一个由上位概念引出的下位概念,造成权利要求出现两个保护范围,可以将其拆分为两个权利要求,以克服不清楚的缺陷】
13、【标点符号清楚,语句表达清楚:‘可以’的用法】
14、【整体清楚:案例-权利要求2改变了主题名称,不清楚;权利要求3是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权利要求1是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不存在不清楚的情况】
15、【整体清楚: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权利特征D,但特征D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出现过,因此“缺乏引用基础”不清楚,不符合】
16、【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人员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到的技术方案】
17、【得到:内容实质一致、直接记载或毫无疑义的确定、所有的权利要求】
18、【案例:工业废碴的处理方法
温度范围300-400度的端点没有在说明书中记载,不能从说明书中得到,因此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19、【概括:上位概括的具体方式、并列选择的概括的具体方式、功能性概括的具体方式】
20、【26-4是万能条款,在找不到新创时使用,常考“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两种】
21、【最常考的不清楚情形:主题不一致,4分必考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柱挂式广告板”,而权利要求6的主题名称为“一种柱挂式广告板背面的凸块”,二者不一致,导致权利要求6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细则第22条第1款(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
22、【最常考的不清楚情形:从属权利缺少引用基础,必考,案例:一种头颈治疗器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气囊6和振动器7之间设置有隔层8”,但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出现技术特征“振动器7”,导致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时缺乏引用基础,导致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三种考察方式:1、权利要求的描述在形式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2、权利要求的概括在事实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必考,概括有反例,10-16分)】
24、【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中仅采用一条束带,而技术方案中并未记载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因而此权利要求4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
25、【案例:即配式饮料瓶盖-概括有反例
(1)从属权利要求2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根据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得知,为了方便卫生地破坏隔档片,在顶壁内侧设置尖刺部,顶部由易于变形的弹性材料制成,从而按压顶壁时,顶壁能够向下变形带动尖刺部向下运动刺破隔档片。
(3)权利要求2以概括方式描述了顶壁,但未进一步限定顶壁有弹性易于变形,权利要求2所要求的保护的技术方案涵盖了易于变形和无弹性不能变形两种情形,而顶部不能变形就不能解决刺破隔档片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2在说明书的基础上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6、【案例:一个实施例无法概括-折叠牙刷
(1)权利要求1中的“握柄(1)与折叠柄(3)之间为活动连接”是概括,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缩小牙刷体积,携带方便。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发明说明书中仅提供了一种通过连接轴(6)连接握柄1与折叠柄3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其他能解决本发明问题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之规定。】
27、【(超重考点,撰写中考20分)单一性:专利法第31条第1款: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
28、【总的发明构思: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29、【案例-电饭煲米托架-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具有单一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定技术特征为“在锅胆的底部设置篦子(12),所述箅子(12)具有使放入锅胆中的米与锅胆底部分离的米托架(13),所述米托架(13)上在外缘部分之外的位置上密布米通不过去的小孔(14),所述米托架(13)搁置在从所述锅胆的侧面水平眼神的水平部分(18)上。
(2)独立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特定技术特征为“在锅胆的底部设置篦子(12),所述箅子(12)具有使放入锅胆中的米与锅胆底部分离的米托架(13),所述锅胆由磁性材料制成,箅子朝向所述锅胆底面上设有磁铁式固定装置,用于将所述锅胆与箅子固定。
(3)二者作为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特征做出贡献的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这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专利法第21条第4款的规定】
30、【在案例-电饭煲米托架上述中,增加对比文件2(现有技术)
(1)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定技术特征为“所述米托架(13)搁置在从所述锅胆的侧面水平眼神的水平部分(18)上”】
(2)独立权利要求2中的特定技术特征为“锅胆由磁性材料制成,箅子朝向锅胆底的方向设有磁铁固定装置,用于将所述锅胆与箅子固定”
(3)二者之间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这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在技术上没有相互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一款规定。
31、【案例-电饭煲: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有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是否具有单一性
(1)独立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要考虑从属权利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
(2)权利要求2中的特定技术特征为“所述米托架(13)搁置在从所述锅胆的侧面水平眼神的水平部分(18)上”
(3)权利要求3中的特定技术特征为“锅胆由磁性材料制成,箅子朝向锅胆底的方向设有磁铁固定装置,用于将所述锅胆与箅子固定”】
(4)二者之间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这两项权利要求在技术上没有相互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