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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律师点评王某股票信息诈骗罪

时间:2022-04-22 11:11:29 济南著名刑事律师 我要投稿
被告人王杉福诈骗一案,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6日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21〕1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发现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根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杉福及其济南刑事律师辩护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两次以补充侦查为由要求延期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王杉福与苏阳(已判决)预谋实施诈骗,由王杉福出资,苏阳租用广东省某某市某某区熙璟城某某室,准备电脑、手机、网络宽带等作案工具并负责招聘苗亚东(另案处理)、邓伟硕(另案处理)等人实施诈骗活动。张会明(已判决)伙同彭高松(另案处理)通过网络建立了300余个微信群,提供给苏阳实施诈骗。苏阳在各微信群里虚构股票分析师李东的身份,向群成员推荐股票,印梦儒(另案处理)、谭路军(另案处理)、苗亚东、邓伟硕假冒炒股的群成员,在群内制造苏阳炒股技术高、根据苏阳推荐购买股票赚钱的假象,欺骗群内其他成员对苏阳产生信任。
苏阳获取被害人信任后,骗使被害人转投华企期货平台进行期货投资,该平台系被告人王杉福从网络上联系购买,可以通过修改后台数据使被害人亏损实施诈骗。谭路军等人在微信群里发布虚假的投资华企期货平台赚钱的信息,张会明提供华企开户专员微信号并使用该微信号为被害人进行开户服务,开户后被害人在苏阳指导下进行期货投资操作,苏阳联系王杉福等人通过修改华企期货平台后台数据,诈骗被害人钱财。通过上述手段,2018年7月至9月间,诈骗被害人傅某某176856元,诈骗被害人朱某某68475元,诈骗被害人张某某397360元,诈骗被害人乐某某809600元,诈骗被害人潘某某61600元,诈骗被害人某某正100015元,诈骗被害人田某42620元,诈骗被害人付某某46810元,诈骗被害人某某旭46426元,诈骗被害人某某嵘95110元,诈骗被害人某某志73110元。
以上,被告人王杉福实施诈骗犯罪数额共计1917982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杉福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王杉福退赔被害人傅某某17100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杉福家属主动退赔669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苗亚东、邓伟硕、苏阳、张会明、印梦儒、彭高松、谭路军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傅某某、张某某、某某正、田某、付某某、某某旭、某某嵘、某某志等人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手机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期货交易截图、被害人统计表格、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谅解书、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669000元的转账记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杉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赔且获一名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杉福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杉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技术等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济南刑事律师辩护关于被告人王杉福应当认定为本案的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杉福参与预谋、为共同诈骗犯罪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在诈骗犯罪中的作用绝非次要或辅助,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杉福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杉福及其家属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济南刑事律师辩护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杉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杉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杉福退赔的款项669000元按照损失比例发还各被害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