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润国在济南市钢城区北经营废品收购站。2021年3月29日至6月3日,被告人李润国在明知吴某、高桂林、陈卫(该三人已判决)所销售的废旧电机、电缆系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收购并转卖。经认定,被告人李润国所收购物品价值共计59516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上述事实一致。另查明,吴某、陈卫、高桂林犯盗窃罪一案,我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鲁0117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该案责令退赔事宜已执行完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润国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润国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润国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微信交易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吴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李润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被告人李润国的济南刑事律师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润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济南钢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润国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济南钢城区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润国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上交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润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宽处理的规定。对济南刑事律师辩护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综合全案的案情、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对被告人李润国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润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
二、被告人李润国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已上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济南钢城区法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