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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不包括付款

时间:2022-05-24 10:42:58 村镇银行诉讼 我要投稿

济南村镇银行律师为您讲解: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济南村镇银行律师为您讲解:票据行为以发生债务为目的,付款是履行债务义务。白话的“票据行为”是所有在票据上的动作;我们考试中专业术语的“票据行为”要求得会发生债务债权。因“付款”这件事情并不是以发生债务为目的,而是以履行债务义务为目的,付款并没有发生债权关系而是终结了债权关系(履行债务后债权关系消灭),因此《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不包括付款。


再看属于票据行为这四项:


1.出票:发生债务关系,出票人承担。


2.背书:发生债务关系,背书人承担。


3.保证:发生债务关系,保证人承担。


4.承兑:发生债务关系,承兑人承担。


再回头看“付款”,付款人付款,并没使债务关系发生,而是终结了债务关系,因此付款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所以不能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