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某,女,1976年3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无棣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历山监狱服刑。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303刑初5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历山监狱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济南刑事律师事务所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历山监狱济南刑事律师事务所提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济南刑事律师事务所查明,罪犯张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
济南法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9年1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