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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下区法院判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时间:2022-04-18 16:27:51 经济犯罪 我要投稿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份,被告人任秋子从网络上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胶囊,并对外出售。被告人韩雨、王德伟于2018年起,从被告人任秋子等人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胶囊并对外出售。被告人朱燕于2020年10月至11月,从韩雨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药出售,其中销售给济南市历下区马某(女,33岁)379元。
以上,被告人韩雨销售金额共计360940元;被告人王德伟销售金额共计341500元;被告人任秋子销售金额共计109040元;被告人朱燕销售金额共计4229元。
经鉴定,扣押在案的减肥胶囊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雨、王德伟、任秋子、朱燕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被告人韩雨、王德伟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雨济南刑事律师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证据链不完整的金额要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减肥药中无毒无害的药品及邮寄费等也要酌情从犯罪金额中扣除;2、韩雨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韩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德伟济南刑事律师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2020年5月21日前的犯罪数额应予扣除;2、部分被害人明知减肥药有副作用,仍坚持购买,故受害人对其行为承担一定责任;3、王德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任秋子济南刑事律师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任秋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燕济南刑事律师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朱燕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立功表现,希望对被告人朱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任秋子在网上购买减肥药时,发现有利可图,遂在网上销售减肥药,后来通过网络等途径知道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但为了高额利润仍然向外出售。
被告人韩雨、王德伟于2018年上半年起,在网上销售减肥药,后来通过网络等途径知道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但为了高额利润仍然从被告人任秋子等人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胶囊并对外出售。
被告人朱燕于2020年10月至11月,从韩雨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药出售,其中销售给济南市历下区马某(女,33岁)379元的药品。
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韩雨销售金额共计360940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王德伟销售金额共计341500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任秋子销售金额共计109040元;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朱燕销售金额共计4229元。
经鉴定,扣押在案的减肥胶囊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11月份,其通过微信朋友圈里买的减肥药,里面没有使用说明和生产日期,其怀疑是假的,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
2、证人郭某昕的证言证明:其从2019年8月到2021年9月通过微信购买了二十余次减肥药,后来其还帮其婆婆和同事代买过,对方微信名为TSlimminGS_Nico。
3、证人王某海的证言证明:任秋子是其妻,2020年6月份其知道任秋子从网上卖减肥药的事,期间任秋子微信被举报异常,无法收款,就要了其微信二维码用于收款,分别于6月和9月由微信名“排骨精”转给其两笔钱,均为2.2万元。
4、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民警将任秋子、韩雨、王德伟、朱燕手机内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进行提取的情况。
5、被告人任秋子、韩雨、王德伟、朱燕手机内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记明四被告人通过微信联系卖家与买家及转款的事实,同时证明了四名被告人销售减肥药的时间、金额等情况。
6、山东越品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报告证明:所送检药品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搜查任秋子、韩雨、王德伟、朱燕的住所并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
8、公安机关提交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案发后冻结韩雨银行帐户的情况。
9、韩雨、王德伟发给朱燕的邮寄快递凭证证明:韩雨、王德伟给朱燕发货的情况。
10、被告人任秋子的供述、被告人韩雨的供述、被告人王德伟的供述、被告人朱燕的供述所证明的内容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
关于济南刑事律师辩护提出的“证据链不完整的金额要从韩雨的犯罪金额中扣除,减肥药中无毒无害的药品及邮寄费等也要酌情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部分购买者没有找到,但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销售金额,药品中少量辅助性药品的价值及邮寄费系犯罪成本,不应在犯罪数额中扣除,因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提出的“2020年5月21日前的数额应在王德伟的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王德伟虽在5月21日之前所购药品可能并非自任秋子处购得,但其明知该减肥药有心跳加速、口渴等副作用,孕妇、老人、心脏病人不能吃,说明其明知该药系有毒有害食品,因此,5月21日前销售数额不能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济南刑事律师辩护提出的“部分被害人明知减肥产品有副作用,仍坚持购买,受害人对其行为承担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销售者所销售的食品应符合法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购买者是否知道副作用并不能成为减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责的理由,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雨、王德伟、任秋子、朱燕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韩雨、王德伟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雨、王德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济南刑事律师辩护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任秋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济南刑事律师辩护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朱燕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销售时间较短,销售金额4229元,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济南刑事律师辩护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关于济南刑事律师辩护提出的建议对韩雨、王德伟、任秋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韩雨、王德伟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且有其他严重情节,任秋子销售金额十万余元,均不宜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济南刑事律师辩护提出的“朱燕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朱燕供述减肥药来源的行为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能认定为立功,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韩雨、王德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任秋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朱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雨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德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任秋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朱燕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韩雨退缴违法所得三十六万零九百四十元;
责令被告人王德伟退缴违法所得三十四万一千五百元;
责令被告人任秋子退缴违法所得十万九千零四十元(已缴纳)。
责令被告人朱燕退缴违法所得四千二百二十九元(已缴纳)。
三、冻结于被告人韩雨招商银行某帐户的存款由被告人韩雨、王德伟均分,抵作违法所得。
四、扣押于公安机关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