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二部刑诉〔20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立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清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立泉及其济南刑事律师辩护滕培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为赚取好处费,被告人赵立泉伙同毕秀娟(已判刑),多次介绍刘兴成(已判刑)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赵立泉参与介绍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是10817864.21元,价税合计75613007.0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9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赵立泉伙同毕秀娟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刘兴成以济南桂兰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兰花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奇禹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市元华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济南禹兴燃料有限公司、济南瞬达能源有限公司名义,为邹平金盛达钙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1份,税额合计3864395.95元,价税合计27409074.98元。
2.2018年1月至2月,被告人赵立泉伙同毕秀娟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刘兴成以济南元华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名义为邹平宏升钙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税额585579.62元,价税合计4030165.70元。
3.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赵立泉伙同毕秀娟,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刘兴成以济南桂兰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元华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奇禹商贸有限公司为穆某(另案处理)实际经营的济南穆某钙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份,税额是3336346.84元,价税合计22961915.4元。穆某按照比例支付开票费2225690元。
4.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孙某销售煤炭给济南鲍德炉料有限公司,由于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毕秀娟介绍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毕秀娟通过被告人赵立泉联系上刘兴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赵立泉、毕秀娟的介绍,刘兴成利用其控制的济南桂兰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元华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济南奇禹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8份,税额是3031541.8元,价税合计21211851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立泉通过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35239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立泉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其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立泉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赵立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立泉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归案记录、邹平市税务局明集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详单、税收完税证明、金盛达钙业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联、刘某2的农行卡交易明细、提取自邹平宏升钙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合同、穆某钙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及账目、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孙某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济南鲍德炉料有限公司合同及采购煤炭明细、赵立泉银行卡交易明细、毕秀娟银行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证人刘某1、宋某、李某1、李某2、刘某2、孙某、穆某、刘某3、栾某、成某的证言,同案犯毕秀娟的供述,被告人赵立泉的供述、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章丘区法院济南刑事律师,被告人赵立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赵立泉具有自首、从犯的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对济南刑事律师辩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赵立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立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5日起至2026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赵立泉违法所得3523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