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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店员不备将抵押的手机拿走构成盗窃罪

时间:2022-05-16 12:49:03 盗窃犯罪 我要投稿

2021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宋先汇持一苹果手机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章丘供销大厦一楼“月交通讯”手机店内,被告人宋先汇将苹果手机作价5000元抵押给月交通讯手机店。月交通讯手机店老板时某转账给被告人宋先汇5000元,后被告人宋先汇趁店员不备,将抵押的手机拿走。2022年2月9日,经物价部门鉴定,被告人宋先汇盗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6474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先汇经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宋先汇赔偿被害人时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先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且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先汇单处罚金。
被告人宋先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对此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先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宋先汇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指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先汇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