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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下法院一审刘蔚合同诈骗罪案济南律师辩护

时间:2022-04-20 12:26:34 经济犯罪 我要投稿
被告人刘蔚,男,1980年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年8月3日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2018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二部刑诉[202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蔚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蔚及其济南刑事律师辩护赵鸣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份,被告人刘蔚得知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置业公司)位于济南市历城区某项目写字楼招商,在未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也未取得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开始对外联系招商业务。2020年7月份,刘蔚经人介绍与山东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某相识,与何某商谈后,何某有意租赁某项目写字楼部分楼层作为酒店经营,刘蔚谎称其代理某项目写字楼项目的招商,并通过伪造某置业公司的公章、伪造山东某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的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等手段,获取何某的信任,与何某所在的山东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租赁意向书、租赁合同,骗取公关费用及意向金,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刘蔚以其名下的山东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何某所在的山东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租赁意向书,骗取意向金10万元。
2、2020年9月1日,被告人刘蔚以打点关系为由向何某索要公关费6万元。
3、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刘蔚以其名下的山东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何某所在的山东某酒店有限公司签订浪潮某项目写字楼项目商业房屋租赁合同,骗取意向金17.945万元。
4、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刘蔚以打点关系为由向何某索要公关费4万元。
综上,被告人刘蔚共收取37.945万元,其中3.1万元用于打点关系,其余34.845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购买鲁XXX宝马牌汽车一辆(登记在刘蔚之妻徐某娟名下)、归还信用卡等支出。以上被告人刘蔚合同诈骗数额共计34.845万元。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蔚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张某明、杨某镇、王某、徐某娟、张某东、杜某玲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流水及交易凭证、企业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蔚系累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刘蔚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律师,被告人刘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成立。刘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刘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部分赃款已被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济南刑事律师辩护提出的“被告人刘蔚系自首,部分赃款已被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蔚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济南刑事律师辩护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侦查机关扣押的徐某娟名下的鲁XXX宝马牌汽车一辆予以拍卖,拍卖款与侦查机关扣押的现金一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山东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余款责令被告人刘蔚继续退赔。
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其它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