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荣某,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桓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303刑初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荣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鲁03刑终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于2022年1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监狱提出,罪犯荣某在济南律师申请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荣某在济南律师申请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荣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涉案财产性判项全部已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荣某在济南律师申请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荣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