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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律师办理民间借贷纠纷侵占罪自诉刑事辩护

时间:2022-05-11 12:17:13 历城刑事 我要投稿

自诉人:济南DZ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荆保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人:SPW,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PW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济宁市梁山县馆驿镇,住济南市槐荫区。身份号码3708*****2518。

本院收到自诉人济南DZ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DZ公司)的起诉状,称2021年底,济南DZ公司因公司财务需要,与孙PW商定借山东PW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W公司)账户转账500万至济南DZ公司。2021年12月7日,济南DZ公司委托西藏DZ将该500万元汇给轩佑公司,委托轩佑公司转入PW公司账户。12月8日、9日,轩佑公司将230万元、270万元两笔款项汇入PW公司账户。孙PW承诺于12月10日将500万元汇回济南DZ公司。12月12日,孙PW退还济南DZ公司129万元,剩余371万元孙PW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拒不归还。

济南DZ公司认为,孙PW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请求依法追究孙PW的刑事责任。
经审查,孙PW的长期居住地及PW公司的经营地均为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美里上霖园7号,自诉人提供的孙PW名下历城区荣盛东第华府3号楼1-2401室的房屋,孙PW并没有居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孙PW占有使用自诉人钱款时的居住地及经营活动地点均不在历城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自诉人济南DZ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