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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刑事辩护律师评郑某虚假诉讼罪刑事二审裁定

时间:2022-05-04 08:43:56 刑事辩护 我要投稿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郑某某,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查原审自诉人郑某某控告原审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犯虚假诉讼罪一案,于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21)鲁0102刑初499号刑事裁定。济南刑事辩护律师原审自诉人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法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郑某某提起的控诉,缺乏相关罪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郑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裁定送达后,济南刑事辩护律师原审自诉人郑某某以“姜某甲、姜某乙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请求依法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某某起诉原审被告人姜某甲、姜某乙犯虚假诉讼罪,缺乏罪证,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郑某某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