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齐,男,1996年9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刑诉﹝202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齐犯盗窃罪一案,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侯方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21日5时许,在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凤歧路菜鸟物流园员工宿舍7号楼209号房间内,被告人韩齐趁室友钱立通熟睡之机,窃取钱*通放置于宿舍床铺的IPhone13ProMax手机1部,后收拾物品逃离宿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207元。2021年12月21日8时许,失主钱*通发现手机被盗,报案后,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韩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钱*通,被告人韩齐家属赔偿钱立通经济损失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积极赔偿失主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韩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已签字具结,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告人韩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人曹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失主钱立通的陈述、被盗手机发票、济南市历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韩齐的供述、民事谅解书、被告人韩齐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韩齐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韩齐积极退赔失主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