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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一审判决危险驾驶罪上诉后撤回上诉

时间:2022-04-27 11:01:21 取保候审 我要投稿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1年9月29日、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21)鲁0102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刑初5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